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敏凤: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562号案原告付德军诉被告刘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562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刘敏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予原告付德军。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敏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付德军,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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