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英丽: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7221号案原告付云霞诉被告周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7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云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云霞负担。原告已经预交的财产保全费320元,因未实施保全措施,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