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曹云: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3464号原告吴智华诉被告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3464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85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9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自2016年9月13日起暂计至2019年5月25日共计985天,暂计利息为558166.69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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