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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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499号原告肖清香诉被告杨玉钦、傅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

   

杨玉钦、傅美林: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499号原告肖清香诉被告杨玉钦、傅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499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1695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4日利息为52500元,2016年9月4日起利息以171695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134913.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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