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成芳: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497号原告肖清香诉被告邓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497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7月3日利息为108000元,2016年7月4日起利息以30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合计31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