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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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015号原告梁顺志诉被告颜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颜日志: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015号原告梁顺志诉被告颜日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01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借款43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4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汤镜波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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