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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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40号案原告曾剑颖诉被告廖柳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

      

廖柳暖: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340号案原告曾剑颖诉被告廖柳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4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廖柳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6350元予曾剑颖;二、驳回曾剑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1958.7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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