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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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银与被告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下柏第三工业区兴发路16号李浩新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92333416,法定代表人蔡基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7月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李志银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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