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9)粤0605民初2939号原告钟耀雄诉被告杨勇、杨志劳动争议纠纷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勇、杨志:

        本院受理原告钟耀雄诉被告杨勇、杨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杨勇、杨志对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7]38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佛山市南海原本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对钟耀雄所负的债务分别在723100元、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驳回钟耀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