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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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1771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景达五金电器厂与被告文峰区韩方电器批发部、韩方方、韩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传票

区人民法院2019-07-0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0605民初17718

韩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景达五金电器厂与被告文峰区韩方电器批发部、韩方方、韩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17718],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98440元及利息(分别以135270.4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7日起、以163169.6元从2016年12月27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桂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杜泳冰、欧阳贤军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丹灶法庭第五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十日

 

(本公告已于2019年6月10日张贴于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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