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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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4717号原告贝剑新与被告佛山市家快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英武居间合同纠纷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19-07-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家快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英武

本院受理原告贝剑新与被告佛山市家快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周英武居间合同纠纷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627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24717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佛山市家快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质保金10万元予贝剑新,并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贝剑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1.07元,被告佛山市家快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5.39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则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455.39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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