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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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6747号原告张敏明与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湘鹉、陈进庆、潘宏海、陈国贤、谢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19-07-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谢智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明与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湘鹉、陈进庆、潘宏海、陈国贤、谢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674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628日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674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敏明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对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130.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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