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谢智东:
本院受理原告张敏明与被告广东南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甘湘鹉、陈进庆、潘宏海、陈国贤、谢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674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674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敏明的起诉。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对于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1130.6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日
-1-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