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吕钦玲: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8203号案原告冯汝权、吴群好诉被告吕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8203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吕钦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冯汝权、吴群好归还借款本金58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8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7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7.4元,减半收取计5008.7元(原告已预交5008.7元),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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