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李锡武、钟静波: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9910号原告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锡武、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钟静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991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99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58193.58元;2.判令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从2019年2月1日起以欠款2458193.5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 1‰的延付违约金率计算延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延付违约金为:93618.99元;3.判令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库存产品的回炉费314688.30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率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至回炉费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库存产品的仓储费58421.61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 按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率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至仓储费清偿之日止;5.判令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暂支付律师费10000元) ;6.判令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7.判令被告李锡武、钟静波对本案中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黎玉婵及卢桂嫦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9910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李锡武、钟静波的银行存款2934922 . 48元或查封、 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 由申请人广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提起诉讼的, 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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