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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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5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亿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广昊宬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隽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广昊宬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隽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955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亿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广昊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隽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南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9555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95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三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0207.70元;2.三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暂计至2019415557.06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招伟妍、人民陪审员黎玉婵及卢桂嫦组成,由招伟妍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201910101000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2019)粤0605民初9555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广昊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南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764.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 577.6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亿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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