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主良:
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梅与被告彭主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彭主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3000元及以2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郑海梅;二、驳回原告郑海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75元(原告已预交610.75元),由原告负担33.75元,被告负担39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受理费共计57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