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双:
原告魏淏成诉被告李双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李双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淏成劳务报酬3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