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中技烯米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中技烯米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7941.26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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