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国辉:
原告佛山市三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国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杨国辉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三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费39500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2.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4.66元,被告负担787.50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