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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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640号原告张培江诉被告黄亮弟、周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1

                   广 区 人

      

黄亮弟、周丽香: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4640号原告张培江诉被告黄亮弟、周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640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黄亮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1342.1元予原告张培江;二、被告黄亮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至2019年1月25日止的利息15642.92元,并支付以61342.1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张培江;三、被告黄亮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5000元予原告张培江;四、被告周丽香对上述第一至三项确认的被告黄亮弟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培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1938.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96元,被告黄亮弟、周丽香负担185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85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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