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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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627号原告刘江南诉被告孔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1

                    广 区 人

      

孔利: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4627号原告刘江南诉被告孔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62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孔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23450元予原告刘江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孔利负担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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