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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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439号原告潘少环诉被告林绍泉、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1

                 广 区 人

      

林绍泉、丘丽英: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4439号原告潘少环诉被告林绍泉、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4439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林绍泉、丘丽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25000元,并支付以42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潘少环;二、驳回原告潘少环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8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8元,被告林绍泉、丘丽英负担760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760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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