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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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578号原告雷剑有诉被告杨水带、杨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7-01

                  广 区 人

      

杨志球: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578号原告雷剑有诉被告杨水带、杨志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57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杨水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予原告雷剑有;二、被告杨水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止至2018年10月30日止利息为516433.33元,并支付以8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雷剑有;三、被告杨水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20000元予原告雷剑有;四、驳回原告雷剑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2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1.9元,被告杨水带负担17457元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7457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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