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邵振全、张丽、佛山市南海仟品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704号原告曾钊元诉被告邵振全、张丽、佛山市南海仟品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704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邵振全、张丽、佛山市南海仟品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14440.68元,并支付以414440.68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曾钊元;二、驳回原告曾钊元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10187.4元,财产保全费3713.69元,合计13901.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19.09元,被告邵振全、张丽、佛山市南海仟品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282元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10282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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