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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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05号原告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8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王春满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1105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王春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85333元予原告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二、被告王春满应以95333元为本金从2017426日起至2017629日止、以85333元为本金从201763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华禹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09.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2109.3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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