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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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367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铿隆塑料厂与被告四会市大沙镇闽安五金行、陈晓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19-06-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四会市大沙镇闽安五金行、陈晓艺: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铿隆塑料厂与被告四会市大沙镇闽安五金行、陈晓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367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晓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8840.17元及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铿隆塑料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铿隆塑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21元(佛山市南海铿隆塑料厂已预交),由陈晓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铿隆塑料厂,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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