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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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5916号案原告何楚雯诉被告庞丹婵、第三人陈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8

广

      

庞丹婵、陈广安: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5916号案原告何楚雯诉被告庞丹婵、第三人陈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91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驳回何楚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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