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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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3127号原告黄海彬诉被告卢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卢绍荣: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3127号原告黄海彬诉被告卢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312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绍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海彬归还借款本金26043元,并应当支付从2017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26043元作为借款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给原告黄海彬;二、驳回原告黄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元(原告已预交820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本院不予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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