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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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667号案原告杜有维诉被告李玉婵、王丽勤、王毅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婵、王毅恒、王丽勤: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667号案原告杜有维诉被告李玉婵、王丽勤、王毅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有维借款本金1865800元,并支付以1865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杜有维,息随本清;

二、被告李玉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律师费7.5万元给原告杜有维;三、被告李玉婵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的,原告杜有维对被告李玉婵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十八甫路30号B座1601房[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5208502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王丽勤、王毅恒对于上列第一、二项债务,在上列第三项仍不足清偿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杜有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7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8572.8元(原告已预交28572.8元),由三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2857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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