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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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537号案原告梁桂泉诉被告林先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8

广

      

林先泉: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537号案原告梁桂泉诉被告林先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53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林先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梁桂泉归还借款本金119536.05元;二、驳回梁桂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10元,被告负担269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269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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