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0605民初832号之一
罗志广:
本院受理原告黄夏辉与被告罗志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605民初832号],已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6月28日当庭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志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货款99660.4元及以99660.4元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予原告黄夏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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