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蔡基文: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12230号原告佛山市金穗盈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炬晟金属焊管科技有限公司、蔡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605民初1223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机器设备费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蔡基文对第一项所确定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华文、人民陪审员黎玉婵及卢桂嫦组成,由黄华文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二号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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