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宏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金希尔制版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宏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522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824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郭俊、人民陪审员曾国鸿及黄国全组成,由郭俊担任审判长。本院定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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