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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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11465原告邹惠玲诉被告梁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6

广

   

梁志生: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1465原告邹惠玲诉被告梁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1465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3000元及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5年5月11日计至2019年5月10日为1879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80982元。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吴晓岚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伟、黄智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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