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林湛英: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8358号原告杨盛湛、吴妃兰诉被告林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835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8月11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黄炫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艳芬、郭焕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9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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