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传松、蒋四旺、蒋先旺:
本院受理原告刘传松诉被告广东亿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蒋四旺、蒋先旺、胡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5民初12316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广东亿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胡蓉共同上诉请求法院判令:一、撤销(2017)粤0605民初123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刘传松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刘传松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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