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旭、睢亮亮: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4614号原告李干恒与被告陈可、睢艳艳、李旭、睢亮亮、陈辉、睢海红、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614号案的民事上诉状,原审被告陈可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民初2461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如下:1、“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改为“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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