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庭炜(曾用名:王延炜):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643号原告周嘉成诉被告王庭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643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嘉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原告已预交1125元),由原告周嘉成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62.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予原告周嘉成。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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