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友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刚宇与被告彭恒亮、莫如行、辛友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5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辛友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劳务报酬22000元予周刚宇;二、彭恒亮、莫如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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