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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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796号原告陈庆煜诉被告郭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1

                  广 区 人

      

郭乐明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796号原告陈庆煜诉被告郭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79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郭乐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49000元予原告陈庆煜;二、驳回原告陈庆煜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10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5元,由被告负担1027元并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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