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7)粤0605民初17877号原告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1

                广 区 人

      

邓伟英

本院在审理2017)粤0605民初17877号原告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粤0605民初17877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90000元,并支付以119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广东铭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为20650.8元(原告已预交20650.8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鉴定费13940元(被告已交费用27880元),由被告承担鉴定费13940元。对被告多预交的鉴定费13940元,经被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0650.8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