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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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戊森与被告卢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6-21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桂琼

本院受理原告黄戊森与被告卢桂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05民初2307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按原告黄戊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9.93元(原告已预交599.85元,因本案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戊森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299.92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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