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廖荣城: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永安与被告廖荣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415号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2.88元,减半收取计386.44元(郑永安已预付),由郑永安负担。郑永安多预交的386.4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经郑永安书面申请,由本院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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