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云: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7028号原告吴智华诉被告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7028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清偿原告欠款本金1144000元及利息(利息含正常利息、惩罚性利息,均按《曹云出具给吴智华相关欠条、收条的情况确认与说明》中约定利息起算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0日总计为863986.65元,抵扣车贷本息85120元后,为778866.65元);2.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费由被告负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欧翠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冯少宽、冯慧莹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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