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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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4521号原告梁芬泰与被告詹文胜、叶小侨、詹欣倩、刘文川及第三人叶宝燕、叶倍东、叶保栈、叶保永、阳江市阳东区佳和木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变更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2019-06-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詹文胜、叶小侨、詹欣倩、刘文川、叶宝燕、叶倍东、叶保栈、叶保永、阳江市阳东区佳和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芬泰与被告詹文胜、叶小侨、詹欣倩、刘文川及第三人叶宝燕、叶倍东、叶保栈、叶保永、阳江市阳东区佳和木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4521号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詹文胜、叶小侨、詹欣倩就第三人叶宝燕在(2016)粤0605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债务本金为252万元,一般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9日为13450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9日为387895.04元,诉讼费用为21907.2元);二、被告刘文川就第三人叶倍东在(2016)粤0605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债务本金为252万元,一般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9日为13450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暂计至2018年11月29日为387895.04元,诉讼费用为21907.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9911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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