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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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4453号原告广东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中驰机械有限公司、崔碧波、刘赛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5-2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南海中驰机械有限公司、崔碧波、刘赛波: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中驰机械有限公司、崔碧波、刘赛波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244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南海中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作款180000元、利息损失1480.19元及以180000元为本金自2018113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予广东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二、崔碧波对上述佛山市南海中驰机械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广东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40.24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51元,由佛山市南海中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928.73元、崔碧波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佛山市南海中驰机械有限公司、崔碧波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广东汇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3928.73元,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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