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景莲:
本院受理的(2019)粤0605民初8606号原告吴明刚诉被告黄景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9)粤0605民初86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0605民初86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460000元予原告2:被告以46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
(2019)粤0605民初8606号民事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景莲的银行存款4732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吴明刚所有的号牌为粤YUU455号汽车。案件申请费2886.11元,由申请人吴明刚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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