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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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5民初25943号案原告李龙诉被告黄蒋、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5-28

广

   

黄蒋、刘洋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25943案原告李龙诉被告黄蒋、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4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予原告李龙;二、被告刘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李龙;三、被告黄蒋应对被告刘洋在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龙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1元(原告已预交1661元),由原告李龙负担161元,被告黄蒋负担1500元(刘洋对其中的500元承担连带责任)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5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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