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汉荣: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6535号原告刘海鑫诉被告陈汉荣、郑创辉、郑沐林、深圳市金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653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郑创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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