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18)粤0605民初第21868号案原告陈声扬诉被告赵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19-03-22

                       广 区 人

      

赵秋云:

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第21868号案原告陈声扬诉被告赵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第2186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赵秋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11800元,并支付以1118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7%计付的利息予原告陈声扬;二、原告陈声扬有权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兴旗路1号碧桂园山水桃园高层洋房地下车库519号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明号:0200060985)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陈声扬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3.4元,由原告负担473.4元,被告赵秋云负担2970元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缴,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2970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09102853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4060502000301